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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创新是国家创新的重要支持力量,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诸多学者着手研究国家税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关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创新首次被置于发展理念的首要位置,这也表明我国的发展将要开启以创新为导向的新航程,我国将开展一场全局性的变革。
一、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
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可以进行资源调配,但是现实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极为有限,往往会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市场状态,就会导致市场自发调节资源并不处于*优的状态。由于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并且存在一定风险,而且企业创新活动的收益也会受到外部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就会导致市场失灵的产生。这时就需要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优惠作为纳税人的直接收入,能够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一)补偿企业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增加企业的创新收益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为了获取*大利润,创新成果可以有产品实物和产品信息两部分。其中产品信息部分不能完全为企业所独占,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这就导致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正外部效应。企业创新行为花费了大量投入,但是一旦被其他企业抢占了市场先机,所能获得的利润也寥寥无几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进行创新的风险,从而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这时,政府若能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对率先进行创新活动的行为予以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和风险,激励企业的创新意愿。
(二)削弱创新的不确定性,降低创新的行为风险
企业由于市场的不可知性、技术创新的复杂性以及创新投入时间的不确定性三个方面导致了创新收益的难以确定。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在创新前期过程给予一定的直接抵免,减少企业创新压力,对内外资企业进行不同的优惠政策,从而将创新的风险分摊到不同的参与者身上,使社会不同企业置于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中,发挥好税收的中性作用。
二、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
随着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完成,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相关内容已经不再适用。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主要采取了加计扣除、优惠税率、加速折旧以及减免税政策等税收优惠方式来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共中央于1985年出台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这部文件是我国科技命运的重要转折点,我国开始吹响了科技变革的号角,变革原有的科技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将税收优惠作用与科技进步相结合起来;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从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行为有了具体化的所得税激励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政策目标不够明晰,产业导向模糊。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时没有较为清晰的目标导向,致使激励作用不彻底,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不是特别明显;对于我国亟待解决的产业结构升级、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培育战略创新型国家等问题,没有清晰明确的目标进行引导。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并没有流通到各个创新要素所需要的各个环节,受益分配不均匀。一些急需发展的企业需要资金流的引入,以突破瓶颈期,但并未能够及时受益。就我国现有的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来说,我国的税收优惠受益偏重于发生技术转让一方,而对于接受技术转让的一方的政策出台较少,受益不平衡现象明显。而且当前自主创新行为活动的经费支出过于高昂,企业整体税负较重;另外缺少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植,税收的间接优惠缺乏、形式单一,多以税收减免形式体现,且都是创新活动的事后优惠行为,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增速下,这种事后优惠的不利影响逐渐扩大,影响企业市场活动的正常运作同时也对企业的非市场竞争行为产生负面效应。我国当前的国情表明,间接税收的扶植政策的出台是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的要求,是适应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需要,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激励政策的法律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这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契合度不高,而且大多采取通知、文件等形式,法律层次较低。由于我国税收体系尚在发展时期,营改增之后税收抵扣链条衔接有所进步但是仍然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同,但与使用以所得税为主的发达国家税制相比,我国的税收优惠效率就会降低很多,造成相关优惠政策的影响力不明显,企业进行耗资巨大的技术创新行为时得不到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激励,自主意愿就会相应降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系统的体系支撑,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比较单一、零散,具有临时性、滞后性、局限性,并且缺乏弹性,往往达不到预设的激励效果。散乱的税收优惠独立性强,不具有普惠性,都是针对单一环节的优惠政策,并且时效性强,存在短时有效的特点,不利于优惠政策的长时间深入,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的作用。现行税收优惠在同一税种抵扣链条抵扣衔接不当,无法形成较为紧密的一环套一环的抵扣效果;在不同税种中,税收优惠内在联系不大,缺乏内在协调的运作机制,无法进行科学的抵扣,以致税收优惠效益无法达到*大化。
3.缺少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期间,会面临不同时期的相应风险。首先,在企业前期,研发阶段资金投入量巨大,而从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扶植来看,大多是事后补贴,因此在研发阶段如果新产品开发失败,将会面临经费损耗大并且得不到税收优惠补贴的局面,企业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会面临着无法收回的危险。其次,企业中期阶段也是企业创新的一个高风险瓶颈期,这个阶段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经常会遇到很多问题。在这一关键阶段,目前并没有充足的针对性税收优惠扶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创新的风险。*后,在企业后期阶段,企业的产品是否为市场所需要,需要一个实践的检验过程,如果该项产品不被市场所认同和接受,那么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成果无异于功亏一篑,企业所有投入都将无法收回。然而目前为止,针对这些风险所提出的的能够降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仍十分有限。
三、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一)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经验比较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税收激励政策有如下几种:
1.税收减免。由于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种,带来的经济拉动效益*为直观,因此被各发达国家作为税收优惠重点。美国在委托大学或者研发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时,其中65%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抵免,而新增研发费中的20%则可以直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日本对于企业研发费用超出部分的15%直接抵免,对于基础设备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照费用的7%进行应纳税额的抵减;韩国对于受雇于本国企业并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国外技术人员,给予了5年的税收减免政策,并对于国内企业以及研究所需要的本国无生产技术的研究样品,采用特别消费税免征的政策。
2.投资抵免。美国“经济复兴税法”规定,企业投资科研的相关费用,对于超过前三年类似费用25%的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的抵免优惠;日本对于公司购置的用于政府指定基础性研发的设备可以选择一定税额直接抵免公司的所得税;韩国对于技术及人才开发的税金进行减免,企业所支付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按纳税年度直接进行应纳税额的抵免;法国规定,对于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费用超过以前年度平均值的,对超过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
3.费用扣除。美国早在《1954国内税收法典》中就对研发费用的扣除制度进行了记载。该法典规定,纳税人可以对该年度所发生支付的研发费用进行一次性扣除,不计入资本账户。加拿大政府对于企业的经常性研发、实验费用,以及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境内发生的费用,都允许在费用发生当年进行一次性扣除。与此同时,研发费用的20%可以从应纳税中另行抵免。在英国,企业的科研费用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向政府指定的科研机构支付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研究费,也可以税前扣除。澳大利亚政府对于用于科研相关的费用,以不少于3年的时间进行扣除,对于该国居民企业科研费用超过5万澳元的部门,可以按照150%进行扣除。
4.提取准备金。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韩国有专门的“技术开发准备金”,政策规定企业为了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照企业类型以收入总额3%、4%、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
5.加速折旧。美国1981年以前的《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用于研究实验的任何财产的折旧期为5年,而在《经济复苏法》中,科研设备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对于创新型企业使用的科研创新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计提折旧,激励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法国规定,对于用于科研的房屋建造或者购置的成本,在投资当年可以计提50%的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新机器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
(二)对我国的启示
1.优惠重点转型,多采用直接抵扣的税收优惠。从发达国家的税收减免和抵免政策以及费用扣除可以看出,主要是以直接抵免为主,对于企业超过往年均数的新增研发经费进行直接抵扣,以及对于研发经费和人员支出采用直接扣除的方式。为了完善我国技术创新行为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变税收优惠的方向,从以滞后性的间接税为主的政策,转向以直接税为主、以间接税为辅的道路上来,从供给侧进行税收改革。
2.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准备金提取制度。对比国际上的投资研发类准备金提取方案,我国的税收优惠多集中于创新产业中后端产品的优惠,并不能对企业前期的风险控制起到作用。我国应该加大创新产业初期资金投入的抵免优惠,为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建立专项准备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心,降低前期投入风险,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保驾护航。
3.建立技术创新专用设备加速折旧机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中的加速折旧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设备,优惠政策不能惠及所有企业。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我国应该将加速折旧的机制惠及所有企业。只要是用于固定技术创新作用的专用设备,不论企业类型均能享受加速计提的优惠。
四、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创造税收优惠的公平环境
创造税收优惠的公平环境,*大程度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创新并非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而是一种普遍性的企业自发行为,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在全局上具有相对公平性,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应该惠及所有企业,不应当存在身份局限。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存在对应的创新行为,也该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样有利于营造一种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与此同时,在全局公平的基础上,还应该结合一些具体情况,例如区域发展的差异,对一些特殊情况的企业(例如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此类企业的创新压力。通常,由于资金有限、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技术水平受限以及风险承受力较低,此类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作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力量,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直接收益,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并且极大程度地鼓舞私营企业的创新士气。企业想不被淘汰,必须进行技术革新,国家要想打开新市场的大门,为市场增添新鲜血液,也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创新。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突破瓶颈,选择性地制定一些特殊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渡过转型大关。另一方面,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不同,西部地区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发展困难的情况,也可以运用一些税收优惠条例,给予鼓励,从而使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体系
目前为止,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条款细碎、杂乱,并不能形成良好的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税收优惠的立法,加快立法进程,使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形成体系。随着时代的变迁,还需要修改和删除一些不符合当前实际或者效用较差的政策。首先,针对当前的情况,把相对成熟并且在预定年限内能够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合法化,使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的法律规范。其次,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在创业初期应该注重于对企业创新行为的鼓励和支持,针对研发初期高风险的特点,允许企业进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准备,均衡企业创新阶段的风险,减少企业的技术开发风险,鼓舞企业创新的自信心;企业创业中期,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在创业后期,注重企业创新产品优惠,制定一环套一环、相互支持、衔接紧密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创新各个阶段风险都相应降低,协调各个阶段的运作。*后,要加强税收法律的规范行为,在保证整体公平的全局基础上,各个地区可以进行细微差别调节,*大程度上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
(三)明确政策目标,选择切实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税收减免、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提取研发准备金和加速折旧。我国在应用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减免为主,直接抵免存在着滞后性和局限性,企业要享受直接优惠,盈利是前提条件。由于技术创新的高投入、高风险特点,多数企业在前期技术创新投入较大,短期内很难盈利或者很少盈利,因此税收优惠的作用就不明显。所以我国应多采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方式,这既降低了企业投资风险,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从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发展与政府的导向性密切相关,结合我国的这项国情,我国应采用“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间接税相结合”的优惠形式,在落实好这个大政策方向的前提下,再进行具体政策的修订和落实。
作者:胡绍雨 单位:武汉学院会计及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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